签订借款合同的名义出借人具有依据合同起诉的主体资格,但实际出借人另行起诉的除外
——赵某某、刘某某诉韩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1-2-103-006)
【裁判要旨】因实际出借人处于公司筹备阶段,而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协议,此种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签约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
在法院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实际出借人已就案涉借款提起诉讼,对名义签约人申请再审请求本案继续审理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6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