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共同借款人对外履行债务后,是否可以要求其他共同还款人承担责任?共同借款人李某对外履行债务后,对内是否可以要求其他共同还款人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因旧法对共同借款是否属于连带债务未作明文规定,而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本案属于涉案借款发生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情形,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股东能否通过债务抵销的方式补足出资义务?当事人互负债务是抵销的前提,因本案中所涉股东的补足出资义务业经股东会决议加以免除,本不具备抵销的适用前提,但考虑到公司相关减资方案并未实际实施,该股东自愿以其受让的债权承担部分补足出资义务,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一审判决关于股东不得以对公司的任何权利来主张抵销或减免对公司承担的出资义务,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与其所负债务性质不同不得予以抵销的认定,并无法律依据。
借款人应履行约定向出借人给付货币偿还借款,权利人“接收货币”以实现债权,出借人为“接收货币一方”。
基于恋爱关系发生的款项往来,一方当事人无法证明双方具有借贷合意的,该款项视为因婚恋产生的经济纠纷,接受方基于公平原则返还部分款项
公司承诺偿还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人债务应经股东会决议,否则为越权代理—韦某诉匡某、农业公司民间借贷案
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后未依法采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送达即缺席审理并判决的,属严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贷款人违反设立目的或内部规章制度订立合同的效力认定本案中,一审法院主要以贷款人已依约放款,借款人前期已依约还款;贷款人在借款人未能提交财务报告的情况下放款的行为视为贷款人放弃合同权利;盖章与签字具有同等效力,均系对书面形式意思表示的确认,且保证人参与了主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的签署,还曾就主合同项下债务进行代偿;补充协议将还款期限延期6个月系对债务人债务的减轻而非加重,且保证人济南某公司也参与了签订补充协议四点观点,认为济南某公司的答辩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亦有违诚实信用之原则,不予采信。
使用非备案公章亦会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周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与周某对接的是黄某杏,黄某杏此前也一直在机械公司工作,合同上盖的是机械公司的公章,合同上的签名是时任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颖。但黄某杏与黄某颖都清楚合同上的“黄某颖”签名是代签,不是黄某颖本人所签。周某无法知道涉案《借款合同》上“黄某颖”的签名是否是本人签名,而其基于信赖公章效力而出借款项,并不存在过错。
第三方收款人实际占有并使用借款而无法证明款项去向,应认定其与债务人为共同借款人,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原告诉请利息暂计至起诉日,法院判决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是否属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原告起诉时,诉请被告支付暂计至起诉日的利息之本意是为了方便计算和交纳诉讼费,并无放弃之后的利息的意思表示,故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利息至其实际给付之日并未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