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转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能否胜诉?
一、杨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杨某向被告朱某汇款的行为仅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款项往来,但并不能证明上述款项均为借款,此外,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因此,本院无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继而确定原被告之间的法律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故在本案中,本院无法直接以其他法律关系来处理双方当事人纠纷,双方可以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另行主张。
二、杨某与朱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1、一审原告胜诉
一审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杨某将11万元款项汇入被告朱某账户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无其他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或者其他法律关系,被告取得该款项没有合法根据,同时已造成原告损失,属于不当得利,被告应予以返还。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包括原物及原物所生的孳息,故原告诉请被告自2015年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案外人徐某借用其卡号用于原告汇款,系案外人徐某向原告借款而非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并未取得该款项,但是被告均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2、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项:(一)一方获得利益;(二)他方受到损失;(三)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获利没有合法根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杨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四次汇入朱某的银行账户11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现杨某认为该款构成不当得利,则作为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成立的一方,应当就请求权发生的法律构成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包括应举证证明该给付行为不具有合法根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杨某就本案款项曾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朱某,后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本案中,杨某仍陈述该款系其出借给朱某的借款,因朱某否认借款事实,而未能得到法院支持,才转以不当得利另行起诉。即杨某于本案主张的转账原因是基于借款关系,并非欠缺合法根据,故不符合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的法律特征。不当得利不能作为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杨某在之前民间借贷之诉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是对诉因选择权的滥用,其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3、原告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杨某就本案所涉款项曾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朱某,后因证据不足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请。本案中,杨某仍陈述该款系其出借给朱某的借款,因朱某否认借款事实,而未能得到法院支持,才转以不当得利另行提起本案诉讼。即杨某于本案主张的转账原因是基于借款关系,并非欠缺合法根据,故不符合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的法律特征。不当得利不能作为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故二审改判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案例结论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