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明明有100万元借条,为何法院不支持
作者: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骆文文
案情介绍
2021年,丁某持袁某、郁某于2016年7月5日签字的100万元借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袁某、郁某归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丁某提供了由袁某当日签收的8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和20万元银行转账凭证,以证明款项交付情况。
袁某、郁某为夫妻,到庭共同辩称,丁某曾开设赌场,100万元借条中80万元系袁某在赌场欠下的赌债,另20万元作为赌债的利息,在收款当日即现金返还给丁某的同伙姬某,当时被逼无奈在借条和承兑汇票复印件上签字。
审理中,法院查明,丁某确于2019年经刑事判决构成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相关判决书中认定丁某与姬某、曹某等人于2016年上半年至2017年9月间开设赌场,丁某在赌场里进行发牌,曹某进行发牌并“放水钱”,袁某为赌客。袁某曾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陈述“输了2、300万元”、“钱输多了就欠账”。
关于8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部分汇票票面记载的出票人为袁某、郁某所经营公司,袁某系赌博时押在赌场。经法院向银行核实,8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实际收款人无法体现与袁某、郁某及关联公司有关。此外,根据袁某银行流水,袁某在收到20万元后向费某转账16万元。经袁某、郁某申请,费某到庭作证,印证当日费某用转账向其换取现金16万元。
袁某、郁某还提供一份丁某与其二人签订的金额为100万元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称系与借条同日签订,也是丁某等人意图合法转化赌债的一种形式,内容均为虚构。
审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说理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首先,根据生效刑事判决书已认定的事实,丁某与案外人于2016年上半年至2017年9月间结伙开设赌场并已构成犯罪,在犯罪活动中具有“放水钱”的情节,而本案被告袁某为赌场赌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一致陈述借条出具的时间为2016年7月,系丁某参与开设赌场期间,出具的地点也与刑事判决书中所认定的开设赌场地点一致。其次,从款项交付上来看,已查明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流转、实际收款人都不能印证款项实际交付,20万元的转账资金并非丁某自有,丁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法来源及具备资金出借的能力。最后,结合袁某在公安机关笔录中的陈述,费某印证的换现事实以及虚构房屋租赁合同等情况,法院依法认定案涉100万元系非法债务。无论该100万元系由结欠的赌债转化,还是丁某作为开设赌场人员明知袁某参与赌博而出借款项牟利,均系因不法原因而产生的债权,属于非法的民事利益,不应受法律保护。
法官评析
本案向我们演绎了一个完整的反转剧情。最初从原告丁某提供的借条和交付凭证来看,借贷合意明确,证据充分,似乎是一个无可挑剔的民间借贷纠纷。但经被告到庭抗辩,尤其在查询到刑事判决书,查实丁某确存在开设赌场犯罪事实后,承办法官秉承谨慎态度投入大量精力进行了事实查明工作。法院通过开具调查令、积极向银行核实、调取公安侦查案卷、传唤证人等方式进行了事实的调查,力图还原客观事实。最终,被告提供的证据与法院调取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认定案涉债务为非法债务。
借条作为一种极为简便的债权确认方式,经常会成为当事人确认转化其他合同债务的选择。在民间借贷的审判实践中,原告以借据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除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协议,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而对于为掩盖非法事实,企图将非法债务转化为合法债权的,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