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民间借贷中借条记载金额与实际转账金额不一致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民间借贷在本质上属于借款合同的范畴,而借款合同又系实践性合同,需借款交付后方可成立生效。故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原告一方面需要提供借据等借款凭证从而证明借贷合意或者说是借贷关系成立,另一方面还需要提供借款实际交付的证据,如转账凭证等。实践中借款凭证和转账角证数额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都能够较为明确地认定借贷行为已经发生并且确定借款数额。然而本案则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借款凭证记载金额和转账凭证载明的金额不一致,甚至相差甚远。
是否合并审理应从是否基于同一事实以及是否构成共同诉讼两方面进行评判甘肃华远实业有限公司等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诉讼请求而法院未准许的,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对权利侵害人认识错误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的认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对应当履行债务的义务人的认识存在错误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是否应当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真正的债务履行义务人时开始计算,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笔者认为,在此特殊的案件中,诉讼时效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真正的履行债务义务人时起算,这其实是抽象的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
赠与行为发生在赠与人债务形成之前,赠与行为有效再审申请人主张涉案房产虽然登记在债务人子女名下,但实际出资人为债务人,故此,涉案房产真实权利人应为债务人夫妻。原审法院查明,本案债务形成于诉争房产购买以及登记之后,即涉案房屋购买时间、登记时间均早于夫妻债务形成时间,故此,夫妻将房产转移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并非为了逃避债务。
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就债务进行结算、清欠,又约定了第三人对该债务提供担保,可认定债务人作出了同意归还债务的意思表示
主债权债务合同因清偿而灭失后,人民法院认定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随主合同灭失而灭失,动产浮动抵押人不应再为后期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当
主债权被依法转让给第三人并通知债务人后,第三人主张其作为债权受让人对抵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逃避债务,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判决中利息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表述应修改为“至实际清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