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公司股东接受公司的转账,但不能提供合法依据的,应当对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股东未能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交易关系或者借贷关系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接收公司转账,虽然不足以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但该行为在客观上转移并减少了公司资产,降低了凯利公司的偿债能力,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起诉保证人,但在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前又撤诉的,能否视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以“提起诉讼”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应认定其已经在在保证期间内作出了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连带责任保证人需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除非有明确例外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有关权利义务难以确定其性质时,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应作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分析,多数人之债的成立应基于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者可以推定的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当然可以形成多数人之债。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股权转让,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权时,债权人能否径行取得股权债务人为担保其债务,将股权转让给债权人使其在不超过担保目的范围内取得股权,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在转让目的、交易结构、股东权利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等方面,均符合让与担保以转移权利的手段实现担保债权目的的基本架构,系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担保债权的目的,其性质应认定为股权让与担保。当债务人未能依约清偿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径行取得股权,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担保实现方式予以清算确定。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并不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无争议为条件,对于债权人而言,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非专属于其自身的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的初步证据,至于次债务人提出的抗辩是否成立,应是在代位权诉讼中予以解决的问题。故,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并不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无争议为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
借款人收到借款后立即转回大额利息,本质上属于“砍头息”的,应扣除该部分“砍头息”后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抵押合同有效而抵押权未依法设立,承诺提供抵押担保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也应当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
按照一般性原则判断,可考虑根据与失踪人关系密切程度来确定失踪人财产代管人先后顺序。若失踪人财产类型非常复杂,其配偶、父母等人在管理财产上有一定的困难,在此情形下可引入具有专业管理能力的人作为辅助人,或者把此类有专业能力的人作为当下的财产代管人。
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利息部分,是否可直接用以抵扣借款本金
只要主债权依然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债权人要求行使抵押权的主张都应得到支持从法理上分析,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兼具物权的长期性以及担保的从属性,物权的长期性使得抵押权原则上并不因诉讼时效的经过而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护,但因其从属性,一旦被担保的主债权因诉讼时效经过或者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而成为自然债务,担保物权也随之不再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反之,只要主债权依然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债权人要求行使抵押权的主张都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