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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例专栏简介

经典判例

  • 保证人不因承诺对债务承担“第一责任”而产生债务加入的效果
    日期:2023-08-21 点击:98次

    保证人不因承诺对债务承担“第一责任”而产生债务加入的效果如借款发生不良,由本人负责赔偿",其中关于“第一责任"的表述亦不能得出毛小敏有债务加入意思表示的结论。二审判决关于“第一责任"系“毛小敏作为保证人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履行顺位的进一步确认,并未改变毛小敏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的认定,并无不当。

  • 夫妻一方婚内向异性大额转款,离婚后另一方能全额要回吗?
    日期:2023-08-19 点击:58次

    夫妻一方婚内向异性大额转款,离婚后另一方能全额要回吗?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向婚外异性赠与大额钱款的行为显然不是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该行为明显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现夫妻两人虽已离婚,但该状况并不影响两人仍可以共有财产,在相关当事人并无分割诉请的情况下,相应钱款应当恢复其原始状态,全额返还。

  • 某金融租赁公司与某青旅公司、苏州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08-17 点击:63次

    某金融租赁公司与某青旅公司、苏州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名实不符”《融资租赁合同》性质,引导融资租赁企业规范经营,服务实体经济的典型案例。融资租赁作为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对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天津法院紧紧围绕打造国际一流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建设,运用司法手段鼓励支持融资租赁创新发展,通过司法裁判规范和引导融资租赁业依法合规经营,助力天津融资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

  • 未经配偶同意,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系无权处分,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日期:2023-08-14 点击:55次

    未经配偶同意,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系无权处分,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的同意,配偶在该保证合同中未签字并不影响签字一方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签字一方以个人财产提供的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 第三人在欠条“欠款人”处签名,可以认定为债务加入吗?
    日期:2023-08-12 点击:58次

    第三人在欠条“欠款人”处签名,可以认定为债务加入吗?本案中,欠条中没有约定利息,但因胡某未按时支付劳务费,给马某造成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胡某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马某主张胡某支付以1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合法有据,但应自其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

  • 在当事人对违约金和利息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违约金等同或混同于利息
    日期:2023-08-11 点击:58次

    在当事人对违约金和利息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违约金等同或混同于利息在经济学上系指生产者使用该笔资金发挥营运职能而形成的利润的一部分,是货币资金向实体经济注入并回流时所带来的增值额。由此,违约金与利息的内涵、性质并不相同,具有不同的制度功能、目标定位。鉴于民商事交易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约定违约金、利息的有无以及相应的具体标准。

  • 公司股东接受公司的转账,但不能提供合法依据的,应当对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日期:2023-08-10 点击:50次

    公司股东接受公司的转账,但不能提供合法依据的,应当对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股东未能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交易关系或者借贷关系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接收公司转账,虽然不足以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但该行为在客观上转移并减少了公司资产,降低了凯利公司的偿债能力,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起诉保证人,但在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前又撤诉的,能否视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日期:2023-08-09 点击:59次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起诉保证人,但在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前又撤诉的,能否视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以“提起诉讼”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应认定其已经在在保证期间内作出了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连带责任保证人需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除非有明确例外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有关权利义务难以确定其性质时,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应作有利于债务人的
    日期:2023-08-05 点击:81次

    除非有明确例外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有关权利义务难以确定其性质时,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应作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分析,多数人之债的成立应基于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者可以推定的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当然可以形成多数人之债。

  •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股权转让,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权时,债权人能否径行取得股权
    日期:2023-08-02 点击:90次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股权转让,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权时,债权人能否径行取得股权债务人为担保其债务,将股权转让给债权人使其在不超过担保目的范围内取得股权,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在转让目的、交易结构、股东权利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等方面,均符合让与担保以转移权利的手段实现担保债权目的的基本架构,系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担保债权的目的,其性质应认定为股权让与担保。当债务人未能依约清偿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径行取得股权,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担保实现方式予以清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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