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按照一般性原则判断,可考虑根据与失踪人关系密切程度来确定失踪人财产代管人先后顺序。若失踪人财产类型非常复杂,其配偶、父母等人在管理财产上有一定的困难,在此情形下可引入具有专业管理能力的人作为辅助人,或者把此类有专业能力的人作为当下的财产代管人。
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利息部分,是否可直接用以抵扣借款本金
只要主债权依然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债权人要求行使抵押权的主张都应得到支持从法理上分析,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兼具物权的长期性以及担保的从属性,物权的长期性使得抵押权原则上并不因诉讼时效的经过而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护,但因其从属性,一旦被担保的主债权因诉讼时效经过或者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而成为自然债务,担保物权也随之不再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反之,只要主债权依然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债权人要求行使抵押权的主张都应当得到支持。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在名义借款人未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款责任由名义借款人独立承担。名义借款人履行偿还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
借贷双方对借款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且对提起诉讼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股东未届出资期限明知公司存在债务恶意将其股权转让,属滥用出资期限利益逃避债务的行为,应对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并主张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后,被告应就其抗辩事由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债务人尚未与次债务人结算情形下,不应认定其怠于主张债权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诉讼中,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一般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却一直未主张。但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尚未进行决算(结算),债权数额及给付期限均未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原告)主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法院不予支持,并无明显不当。债权人(原告)可在条件成熟时,另行依法主张权利。
借款已还清仍被银行纳入不良征信?男子起诉至法院,判了!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某经过某银行合作公司推荐,以线上确认方式与某银行网签《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虽然谢某某后期并未按照《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将每月偿还的款项汇入某钱包公司银行账户,合同在实际履行中内容发生了变更。但根据某银行与某钱包公司签订的《个人小额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谢某某于贷款后每月按照约定向某钱包公司指定的账户汇入款项,某银行也收到了相应的款项,故某银行对于谢某某通过第三方账户偿还贷款的方式是认可的。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的配偶未参加诉讼,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追加其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借款人的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加该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