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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例专栏简介

经典判例

  • 不能仅因持卡人“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即直接认定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日期:2023-03-10 点击:71次

    不能仅因持卡人“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即直接认定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
    日期:2023-03-09 点击:67次

    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人民法院依法对林某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日期:2023-03-09 点击:93次

    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 连带债务中,向其中一债务人主张权利能否对其他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
    日期:2023-03-05 点击:611次

    债权人只要向其中一个债务人主张权利,对所有债务人均产生时效中断的效力。理由如下: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因为“权利上之睡眠者,不值保护”(见王泽鉴著《民法总则》)。甲、乙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丙5万元人民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甲、乙负有连带清偿之义务。由于债务的不可分割性,无论在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二人离婚后,债权人丙只要向甲、乙二人中任何一人主张权利,即可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不能把连带保证债务中,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相对性,无限扩张于一般连带债务。否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受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
    日期:2023-03-02 点击:184次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受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原告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与被告北京国信创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创投公司)、第三人江苏嘉华互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盈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 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了利息,如何确定借款本金?
    日期:2023-02-28 点击:55次

    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了利息,如何确定借款本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 案涉法律关系究竟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
    日期:2023-02-28 点击:91次

    案涉法律关系究竟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双方资金流动是否符合常理。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中,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价款,资金流动是单向的。而在民间借贷关系中,资金流动则是双向的,这显然不符合商品房买卖的交易习惯,反而与民间借贷中定期支付利息的交易习惯相符合。

  • 我明明有100万元借条,为何法院不支持
    日期:2023-02-20 点击:81次

    我明明有100万元借条,为何法院不支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首先,根据生效刑事判决书已认定的事实,丁某与案外人于2016年上半年至2017年9月间结伙开设赌场并已构成犯罪,在犯罪活动中具有“放水钱”的情节,而本案被告袁某为赌场赌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一致陈述借条出具的时间为2016年7月,系丁某参与开设赌场期间,出具的地点也与刑事判决书中所认定的开设赌场地点一致。

  • 入狱错过索款时间,六年后起诉能否胜诉
    日期:2023-02-20 点击:78次

    入狱错过索款时间,六年后起诉能否胜诉本案中,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并由于疫情的原因通信不畅,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2022年2月10日,原告刑满释放,诉讼时效恢复,原告在六个月内及时主张权利,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另外,即使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也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本案被告在原告出狱后曾向原告致电,表示愿意还钱,因此也应当归还相应借款本息。

  • 公证处是否需要担责?
    日期:2023-02-02 点击:93次

    公证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公证处出具的第一份公证书是针对黄某和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进行公证,而非对王某提供的假房产证作抵押的事实进行公证;而第二份公证书是对吕某和王某之间的委托书进行的公证,公证的时候,吕某带着房产证和王某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公证处也向其出具了承诺函,公证处无需对当事人提交所有材料进行实质审查,不存在过错,故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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