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受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原告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与被告北京国信创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创投公司)、第三人江苏嘉华互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盈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了利息,如何确定借款本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案涉法律关系究竟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双方资金流动是否符合常理。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中,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价款,资金流动是单向的。而在民间借贷关系中,资金流动则是双向的,这显然不符合商品房买卖的交易习惯,反而与民间借贷中定期支付利息的交易习惯相符合。
我明明有100万元借条,为何法院不支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首先,根据生效刑事判决书已认定的事实,丁某与案外人于2016年上半年至2017年9月间结伙开设赌场并已构成犯罪,在犯罪活动中具有“放水钱”的情节,而本案被告袁某为赌场赌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一致陈述借条出具的时间为2016年7月,系丁某参与开设赌场期间,出具的地点也与刑事判决书中所认定的开设赌场地点一致。
入狱错过索款时间,六年后起诉能否胜诉本案中,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并由于疫情的原因通信不畅,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2022年2月10日,原告刑满释放,诉讼时效恢复,原告在六个月内及时主张权利,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另外,即使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也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本案被告在原告出狱后曾向原告致电,表示愿意还钱,因此也应当归还相应借款本息。
公证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公证处出具的第一份公证书是针对黄某和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进行公证,而非对王某提供的假房产证作抵押的事实进行公证;而第二份公证书是对吕某和王某之间的委托书进行的公证,公证的时候,吕某带着房产证和王某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公证处也向其出具了承诺函,公证处无需对当事人提交所有材料进行实质审查,不存在过错,故无需承担责任。
旧贷违法放贷,新贷偿还旧贷是犯罪延续,担保合同也无效借款人的“旧贷”行为涉嫌,在此基础上借“新贷”偿还“旧贷”,该“新贷”行为是旧贷犯罪行为的延续,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不能支持其通过借新还旧的形式将不利后果转嫁给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
虚假清算注销公司 债务应当由谁承担重庆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即公司股东黄某、乔某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未履行勤勉和忠实义务,明知公司对曾某负有债务,却未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曾某申报债权,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注销公司登记,给公司债权人曾某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代理某小额贷款公司诉借款人许某、担保人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案外人孙某与许某之间确实有借贷关系,在借贷关系到期后,许某没有按期归还,为了资金安全,在许某的认可及配合下孙某委托小贷公司重新办理完善了债权关系。把债权转移给了小贷公司。许某与小贷公司最初签订借款合同期间,双方已经达成共识,许某作为知情人自愿全程参与了借款合同的签订,并在当场出具了借条及收条的同时配合完成了转账。对许某而言,属于借新债还旧债,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成分,没有增加许某的债务,也没有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利益。
金融借款人已逝,逾期罚息、复利应否支付借款利息是基于借款的事实以及双方合同约定产生,属于合同义务,不属基于违约,故继承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罚息、复利是基于违约而产生的费用,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借款人张某因去世未能按约偿还借款,而非主观故意违约,且在张某去世前并未存在贷款逾期偿还的情形,银行在借款人去世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罚息、复利,明显加重了被告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