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借款需谨慎,还款要及时!“在借款的时候,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要考虑到借款人的实际偿还能力。借款到期后,如果无法及时偿还,借款人应主动联系出借人,积极协商偿还方案,避免因沟通不畅导致引发诉讼、财产被冻结产生不良征信等后果。”在张法官的耐心劝导下,被告表示,自己已经处置了部分资产,愿意当场偿还借款,以后一定注意及时偿还借款,原告也予以理解,愿意放弃利息部分,双方最终成功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偿还该笔借款,原告也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抵债的古董升值了,能否要求返还债权债务人通过以物抵债协议或物权转让协议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情形较为普遍。本案的第一个特殊之处是古董偿债时对于古董价值的判断。杨某诉称该香炉系有较高收藏价值和市场价格的钧瓷香炉,但在审理中并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这种主观认知。即便该香炉确为钧瓷,杨某是在交易完成后一年半才得知该香炉可能价值非常高。古玩交易本身的特点是具有一种双方明知的射幸性,双方买定离手。
换据未约定还款期限,还是随时都能要吗本案的借款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是换据的行为应视为权利的主张,即便换据后的借条上仍未约定还款期限,此时该借款已不再处于可随时主张,从主张被拒绝之后再行起算诉讼时效或从未主张而可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状态,而应是从换据之后的一段合理期限开始起算2年或者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出借外币,法院判决可以人民币归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十二条规定,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贷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算。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据此,本案原、被告均为我国公民,原告陆某要求被告刘某以人民币偿还债务,并无不当。
一人公司股东的配偶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自然人系作为被告公司的唯一股东,而其配偶作为不仅在公司任职,且公司与其之间存在账务往来。可见,其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其财产与公司财产亦发生明显的混同,该公司系属“典型的夫妻店”,故案涉债务系其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当事人于一审中认可借条真实性,又在二审中对借条上的签字笔迹申请鉴定的,法院不予准许
股东收取公司转款的行为虽不构成人格混同,但亦应在其所收款项及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办理减资手续,其股东应否以及如何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当事人系为预付农民工工资而出具借条,并未约定平行模式或转化形式,且明确相关权利与工程进度挂钩,对照法律规则,仍应按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法院释明后,原告吴海洋仍坚持以民间借贷关系主张权利,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否认借条上的真实签名 男子虚假陈述被罚2000元鉴定机构已就案涉借条签名真实性出具鉴定意见,张某虽坚持认为签名非其所签但并未提供证据反驳鉴定结论,且张某的陈述前后反复,亦未有证据佐证,法院依法判令张某向杨某归还借款1.8万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