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一句“我来想办法解决”让自己成为被告,看法院怎么判民间借贷的“中间人”却有所不同,一旦出现借款人未能按约还款,出借人往往要求“中间人”帮助催收、担保甚至承诺还款。此时“中间人”如作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其身份性质转化为保证人;如作出的承诺具有债务加入或者与债务人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其身份性质转为债务人。实践中,民间借贷关系往往错综复杂,其中的“中间人”的身份还可能涉及委托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关系,本文旨在探讨分析的是“中间人”转化保证人、债务人的识别路径。
还钱也要讲顺序,法院裁判应优先被执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后,擅自向未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人支付,致使法院裁判确定的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认定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或者情节而别严重的,依法应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此类案件的重要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故意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为获诉请支持,伪造了借条,甚至在被告申请笔迹鉴定时仍抱有侥幸心理,妨碍了民事诉讼,浪费了司法资源,对此应当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处以罚款以维护司法权威。
支付宝转账输错收款人账号 法院:构成不当得利返还错转款项法院认为,原告林某在办理支付宝转账时,因输错收款人账号,导致将款项错转至被告平某的账户,被告取得涉案款项无法律上的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原告林某作为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作为得利人的被告平某返还错转的款项,故对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判决被告平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某不当得利款26,357元。
工商登记未登记股东身份,个人转账给公司系入股还是借贷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依法得到保护。但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与否应当考量双方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是否实际交付二个要件。本案中,款项往来是明确、具体的,但双方对该款项往来是否具有借贷合意有争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马某转账至甲公司的12.5万元性质是否为向甲公司之出借款。
网上申请贷款 银行可否查询借款人征信信息 法院:手动勾选同意 认定完成授权行使
无法证明借贷合意存在 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其他经济往来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签订信托贷款合同 未能按约还款 法院:判决偿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47.97亿余元
贷款30余万借给亲戚,多次催款未果且影响信用,法院如何认定
子债母偿有缘由,“借新还旧”是源头本案虽然事实关系比较简单,但涉及多重法律关系:一是被告邱某与原告刘某之父因借用信用卡而产生的借款关系;二是刘某之父向刘某转让其与邱某之间的借款而产生的债权转让关系;三是刘某琼因偿还邱某的借款而向刘某借款所产生的新的借款法律关系。因前述两项两债权债务均已了结,故原告诉请的事实依据系刘某琼向其借款偿还邱某对其的欠款,故而邱某在新的借贷关系中不是合同的相对人,原告诉请其还款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