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钱也要讲顺序,法院裁判应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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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不理解,我又没把钱挥霍,也没有说不还给他,只是先还给别人了,怎么就犯罪了呢”,在法庭上,被告人一脸委屈地说着。
“按照法律规定,同时有几笔债务的情况下,被告人在有能力支付时应优先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否则就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官耐心解释道。
近日,启东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拒执案件,庭审中,法官通过向被告人释法析理,被告人顾某新清楚了为何自己被指控犯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已履行了法院生效裁定确定的给付义务,顾某新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顾某新与顾某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启东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顾某新于2020年1月14日前给付顾某昌工资款12000元,如果顾某新逾期未足额支付,则应当向顾某昌加付违约金2000元。顾某昌有权按照总额14000元(含违约金2000元)的未履行部分全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书生效后,因顾某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顾某昌向启东法院申请执行,启东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顾某新向申请执行人顾某昌支付14000元。执行过程中,顾某新仍未履行。2020年6月12日,顾某新收到他人履行的执行款12500元用于归还另有债务,未及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所确定的义务。2020年8月12日,顾某新经启东市公安局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启东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后,擅自向未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人支付,致使法院裁判确定的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认定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或者情节而别严重的,依法应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不仅会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司法权威,不利于良好法治秩序的构建,启东法院将拒执犯罪作为重点打击对象,从速从严惩治拒执犯罪,化解执行难题,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