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外币,法院判决可以人民币归还
作者: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唐子然,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陆某和刘某在阿尔及利亚经商相识,后因缺少周转资金,刘某多次向陆某借款,当时钱款均以阿尔及利亚货币——第纳尔交付。
现两人均已回国,陆某要求刘某以人民币归还借款,但人民币与第纳尔间并无直接的兑换比例,双方就应归还的金额争执不下,于是陆某就诉讼到海门法院。
关于被告归还的币种及金额,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案涉的借贷关系发生在阿尔及利亚,案涉钱款为第纳尔,但原、被告均为我国公民,生活、消费主要在国内,且我国通用的货币为人民币,通过外汇汇率换算,第纳尔可兑换成人民币,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人民币并无不当。因人民币与第纳尔间无直接的兑换比例,可参照人民币对美元及美元对第纳尔间的兑换比例进行兑换,根据外汇管理局发布的2014年的外汇汇率表,及案涉借款发生的时间,原告出借给被告的2680万第纳尔在当时相当于人民币205万余元。
原告主张按照1:19.18汇率换算,有利于被告,海门法院予以照准,遂依法判决刘某归还陆某借款人民币139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后刘某不服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中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十二条规定,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贷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算。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据此,本案原、被告均为我国公民,原告陆某要求被告刘某以人民币偿还债务,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