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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伪造签名捺印 法院:妨碍审理处以罚款一万元

日期:2022-11-23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2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间借贷纠纷伪造签名捺印 法院:妨碍审理处以罚款一万元

【案情回放】

日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黄浦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经鉴定,涉案借条的签名和捺印均为伪造。

原告余某诉称,其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告陈某,后来被告陈某以家中生活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余某借款。于是,原告余某向被告陈某出借了10万元。后经多次催讨,被告陈某一直未还款,故原告余某向上海黄浦法院诉请要求被告陈某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第一次庭审中,被告陈某辩称,双方之间并非借贷关系,且涉案借条上的签名和捺印系伪造:“这不是我本人写的,手印也不是我的。”陈某当庭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

主审法官依法委托司法鉴定单位,对该借条上被告的签名及捺印的指纹进行司法鉴定,并第一时间将样本和检材送至鉴定单位。很快,鉴定单位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签名及指印均系伪造。

第二次庭审中,余某终于承认了错误。

承办法官对原告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要求原告在庭后一周内向法院提交书面悔过书。通过庭审调查和法官的教育批评,余某认识到自己犯了严重的错误,表示愿意接受批评、承担责任。

【以案说法】

上海黄浦法院认为,原告余某于法院审理期间虚假陈述、伪造核心证据,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余某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此类案件的重要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故意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为获诉请支持,伪造了借条,甚至在被告申请笔迹鉴定时仍抱有侥幸心理,妨碍了民事诉讼,浪费了司法资源,对此应当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处以罚款以维护司法权威。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庭审理案件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案例编写:上海黄浦法院 汤安捷 陆奕越,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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