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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转账输错收款人账号 法院:构成不当得利返还错转款项

日期:2022-11-2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9次 [字体: ] 背景色:        

 支付宝转账输错收款人账号 法院:构成不当得利返还错转款项

电子支付为我们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手指轻轻一点,转账即刻完成。但“手滑”的故事也经常出现:不小心输错号码导致转错了人……

【案情回放】

2021年3月30日,原告林某本想按照案外人李某提供的“1381648XXXX”的支付宝账号转款,但在转款的时候由于一时疏忽大意,将支付宝账号错输为“1391648XXXX”。由于转款金额为小额转款2000元,故支付宝系统未提示让林某输入对方账户的实名信息。转账完成后,林某和李某没有确认核实,以致未发现转账错误。

2021年4月2日,林某再次按照约定向李某的支付宝账号转账,因之前已转过一次,林某未多想便直接根据前次转账记录,向“1391648XXXX”的支付宝账号再次转账24,357元。因为有过转账记录,此次转账时支付宝系统也未提示让林某输入对方账户的实名信息。

不久,案外人李某发现实际未收到林某支付的上述两次转账款项,两人一核对,才发现是支付宝账号错输了,导致将款项转到了他人账户。

经联系追讨无果后,林某通过其委托律师向支付宝公司查询到了“1391648XXXX”的账号系由平某实名注册,于是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要求平某归还全部错转款项。

【以案说法】

经审理,上海奉贤法院认为,原告林某在办理支付宝转账时,因输错收款人账号,导致将款项错转至被告平某的账户,被告取得涉案款项无法律上的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原告林某作为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作为得利人的被告平某返还错转的款项,故对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判决被告平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某不当得利款26,357元。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案例编写:上海奉贤法院 许思达 毛振亚,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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