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签收《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的效力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上述规定中“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应作严格解释,即债务人应当明确表示抛弃时效利益,同意履行剩余的还款义务,如达成还款协议、签订债权确认书等。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善意相对人认定问题公司董事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银行已对《保证合同》《董事会决议》《授权及签字样本》《担保承诺函》等文件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且能够证明董事会参加人数及签字同意决议的人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可以将银行视为善意相对人,从银行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可以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债务人在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必须清晰、明确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成为自然债务,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但是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债务的,不能事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反悔。由于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债务,均是其自愿放弃诉讼时效利益、重新为自己设定义务的行为,故该等意思表示必须清晰、明确。
关于“债务加入”的认定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对债务承担付款义务,债权人未明确作出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未与第三人达成转移债务的合意,应视为第三人加入债务,应当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没有借条,只有转账凭证,民间借贷诉讼这样判原告作为主张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虽然没有能够提交借款合同作为直接证据,但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证据,即应当认为其对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此时,被告如果提出双方之间款项支付的其他事实基础,则需对其主张予以举证证明。
投资合作纠纷违约金是否过高?不能以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作为判断标准再审申请人成都天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巴中普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瑞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终1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视为对原债务重新确认,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人民法院对于金融机构的金融借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利率24%民事案件案由既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性质的概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的规定,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即便民间借贷利率已达到上限,合同约定的律师费也可要求借款人另行承担
银行行长向自然人出具借据、收据并加盖银行印章的是否对银行有效案涉银行的某支行行长向自然人出具借据、收据并加盖银行印章,而款项则流向了案外人银行账户。鉴于向自然人借款不属于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更不属于行长的一般职权范围,其上述行为超越了代表权限,构成越权代表。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银行并无向他人借款这一业务,还与该行长约定并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表明其并非善意相对人。原审判决认定案涉行长的上述行为构成有权代表,对该支行发生效力,系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