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判定“孤证”的证明力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而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只有借据的“孤证”案件,一直是审判实务中的棘手案件,而要审判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和对证据证明力判定。
张家界胜汉置业有限公司诉唐泽民返还原物纠纷民事判决书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3,原告提出调查笔录内容矛盾,三位被调查人没有到庭作证,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认为,被调查人卓名山、叶伯文对章胜汉给唐泽民车库的陈述内容互相矛盾,且三位证人未出庭作证,被告又无其它证据予以补强,对被告提交证据材料3,本院不予采纳。
×文化艺术中心等与张×等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歌手张×是骗子"已经媒体确认身份为王×,且有×艺术中心网页相佐证,故原审法院对于张×关于微博名为"歌手张×是骗子"和王×关系的主张,本院亦予以认定。基于华韵文化中心网页及"歌手张×是骗子"新浪微博用户身份的确认,原审法院认为王×实施上述行为时系职务行为,×艺术中心应对此承担责任的判决并无不妥。基于×艺术中心与黄×关系及二者言论之间的相互呼应和印证关系,原审法院判决二者应就该事件中的相关言论承担连带责任并无错误。
李喜恒与巩飞飞、巩霞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巩明与李某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退股证明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协议履行义务。双方在退股证明中约定巩明于2012年3月29日付清李某某本金与利润,应当及时履行。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巩明出具的两张收条及录音资料,可以认定本金为70000元。根据巩明出具的欠条可以认定利润为37500元。
贾文才诉王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食品经营者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未标示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含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在有数份最高额担保合同情形下,具体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如债务发生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且债权人未明示放弃担保权利,未列明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也应当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原告李满、董凤英、赵爱华、李宇淅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