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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例专栏简介

经典判例

  • 北京博华世纪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米立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7 点击:394次

    北京博华世纪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米立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雷光红与博华公司签订的《艺术才谜会员合同》,系双方订立的教育培训合同,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博华公司主张艺术才谜项目的实际经营者为韩,应由韩承担对会员的责任,但韩作为其公司股东,其他公司股东与韩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且雷光红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 沈阳国际软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华联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7 点击:514次

    沈阳国际软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华联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原、被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工作区域提供物业服务,该份合同虽然未标注日期,但有双方盖章且双方已实际履行该合同,双方已形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所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内虽未填写日期,但合同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已在合同内加盖公章,故该合同已生效,对原、被告双方具有约束力。

  • 李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7 点击:1176次

    李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伪造公司印章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违法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案发后,主动将名下资产和权益让渡给中通公司并签署抵债协议,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 原告侯国发诉被告常海军、沈阳沈桥胶带制造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
    日期:2016-08-26 点击:378次

    原告侯国发诉被告常海军、沈阳沈桥胶带制造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北京鹏盛国泰投资中心与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6 点击:373次

    北京鹏盛国泰投资中心与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鹏盛国泰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原告)诉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少荣、张慧敏,被告方委托代理人程达功、张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龙某某、杨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6 点击:532次

    龙某某、杨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鉴于龙某某、杨某某是受他人雇佣走私、运输毒品,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且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龙某某的辩护人关于龙某某是初犯,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据此请求对龙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支持。

  • 裴体元诉云汉文、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和少镇面铺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6 点击:616次

    裴体元诉云汉文、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和少镇面铺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民事判决书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为:1、裴体生、裴体元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2、裴体生、裴体元的主张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裴体生、裴体元提供的第1组证据,即证明其二人是否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

  • 李某某聚众斗殴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6 点击:489次

    李某某聚众斗殴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对被告人李某甲在聚众斗殴中的相对作用大小将在量刑上予以区分。被告人李某甲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因与客观证据相符,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采纳。

  • 周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6 点击:418次

    周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临时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同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5 点击:514次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未检刑诉(2015)第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谢某、田某甲、田某乙、樊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子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谢某、田某甲、田某乙及其辩护人王英哲、被告人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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