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孙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孙某某作为对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造成四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崔小文、高密端与冯海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或事后丧失合法根据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有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而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没有合法根据。
谢某犯挪用资金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数额较大,至案发仍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谢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均应予处罚。
谢某与石家庄六四一零机械制造总厂工贸公司、河北翼凌机械制造总厂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意见,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确定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邢卫红向原告的借款是个人行为还是履行职务的行为;2被告河北翼凌机械制造总厂是否对借款承担责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与祁峰、祁小平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博华世纪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米立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雷光红与博华公司签订的《艺术才谜会员合同》,系双方订立的教育培训合同,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博华公司主张艺术才谜项目的实际经营者为韩,应由韩承担对会员的责任,但韩作为其公司股东,其他公司股东与韩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且雷光红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沈阳国际软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华联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原、被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工作区域提供物业服务,该份合同虽然未标注日期,但有双方盖章且双方已实际履行该合同,双方已形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所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内虽未填写日期,但合同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已在合同内加盖公章,故该合同已生效,对原、被告双方具有约束力。
李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伪造公司印章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违法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案发后,主动将名下资产和权益让渡给中通公司并签署抵债协议,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原告侯国发诉被告常海军、沈阳沈桥胶带制造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北京鹏盛国泰投资中心与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鹏盛国泰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原告)诉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少荣、张慧敏,被告方委托代理人程达功、张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