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专栏简介经典判例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名义借款人是在借条上签字,出面与出借人借钱的人,实际借款人是实际使用借款的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来看,主流观点为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由签字的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除非名义借款人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不参与借款合同履行,也不享受收益。还有部分观点认为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均参与了借款,对民间借贷秩序造成影响,因此应当由他们共同偿还借款。
集体土地出让前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征地审批手续,该出让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非国有企业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能否主张债权受让日之后的利息
抵押权人未同意抵押人提出的以抵押物抵顶债务请求是否属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恶意扩大利息的情形
实际借款人构成犯罪,名义借款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如果这种作用力足以使出借人出借资金,名义借款人应独自承担还款责任。如果这种作用力需要结合实际借款人的作用力才能使出借人出借资金,则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若名义借款人的作用力未对出借人的出借行为产生作用,则名义借款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借款人每月不迟于×日向出借人支付服务费××元”的条款,系名为“服务费”实为对借款利息的约定
隐瞒民间借贷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的,构成虚假诉讼
案涉《承诺函》并非道义上的安慰函也不属于保证或担保,其应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单方允诺。假定《承诺函》被认定为保证且保证无效,高管局作为公益目的的事业法人,明知其不能作为保证人仍出具《承诺函》,具有明显过错。
当事人虽主张合伙关系,但系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资金,到期返还该资金并支付相应收益(或利润)的,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债务关系存在,而实施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侵权。侵权人应在侵犯财产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侵权人原因导致受损财产价值无法查清的,侵权人应在债权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债权人自身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