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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例专栏简介

经典判例

  • 北京天祥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来品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0 点击:383次

    北京天祥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来品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史宝全与兰法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0 点击:420次

    史宝全与兰法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次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由田广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田广明系被告兰法行雇用的司机,并在为兰法行运输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兰法行为京XX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其将该车挂靠在被告顺鸿达公司名下进行运输业务;京XX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 程利旺与刘瑞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0 点击:358次

    程利旺与刘瑞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 李少涵与胡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12 点击:470次

    李少涵与胡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李婉应当通过公安机关继续追缴、发还的方式向徐耀主张本案诉争款项。胡智的两份承诺书在徐耀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前出具,虽在表述上存在差异,但均有“担保”字样,原告要求由胡智承担直接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裴体生、裴体元与云汉文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11 点击:519次

    裴体生、裴体元与云汉文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原告裴体生、裴体元是同胞兄弟,在上世纪60年代初随母亲到呼市与常润根共同生活。1982年7月21日原呼和浩特市郊区人民政府为常润根颁发了第693号内蒙古自治区林权证,后常润根与二原告的母亲先后辞世,归属于常润根的林权证由原告裴体生、裴体元持有。

  •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11 点击:652次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依法成立。被告人冯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已代为补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征得了谅解,酌情对被告人冯某某从轻处罚。

  • 张某某与李意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11 点击:547次

    张某某与李意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被告人民财险长沙分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已经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的医疗费用,该费用应从保费里面相应扣除;对于医保外费用、鉴定费用,保险公司不予承担;原告提出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汇本真(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11 点击:375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汇本真(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协议项下汇本真公司所欠招行北京分行的一切债务由王卫丹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其须向招行北京分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本协议项下汇本真公司所欠招行北京分行的一切债务由王卫丹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房产财产作抵押,双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在汇本真公司不能按期归还本协议项下所欠招行北京分行债务的情况下,招行北京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汇本真公司全数负担。

  • 广州互创服装有限公司诉大湖(大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09 点击:494次

    广州互创服装有限公司诉大湖(大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互创公司与谢成林、胡国玲共同签订的《协议》,原审法院认定互创公司同意谢成林以其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以其公司账户收取款项,故互创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合同责任。鉴于谢成林借用互创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并利用互创公司账户收取定金,原审法院认定应当由谢成林首先承担违约责任,并由互创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 刘×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06 点击:395次

    刘×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有自首情节,并且退赔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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