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裴体生、裴体元与云汉文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原告裴体生、裴体元是同胞兄弟,在上世纪60年代初随母亲到呼市与常润根共同生活。1982年7月21日原呼和浩特市郊区人民政府为常润根颁发了第693号内蒙古自治区林权证,后常润根与二原告的母亲先后辞世,归属于常润根的林权证由原告裴体生、裴体元持有。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依法成立。被告人冯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已代为补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征得了谅解,酌情对被告人冯某某从轻处罚。
张某某与李意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被告人民财险长沙分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已经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的医疗费用,该费用应从保费里面相应扣除;对于医保外费用、鉴定费用,保险公司不予承担;原告提出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汇本真(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协议项下汇本真公司所欠招行北京分行的一切债务由王卫丹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其须向招行北京分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本协议项下汇本真公司所欠招行北京分行的一切债务由王卫丹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房产财产作抵押,双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在汇本真公司不能按期归还本协议项下所欠招行北京分行债务的情况下,招行北京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汇本真公司全数负担。
广州互创服装有限公司诉大湖(大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互创公司与谢成林、胡国玲共同签订的《协议》,原审法院认定互创公司同意谢成林以其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以其公司账户收取款项,故互创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合同责任。鉴于谢成林借用互创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并利用互创公司账户收取定金,原审法院认定应当由谢成林首先承担违约责任,并由互创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刘×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有自首情节,并且退赔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段某某等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蒋中岳,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悔罪,且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汇本真(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王卫丹、丁世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抢劫罪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秦威龙的辩护人提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与秦皇岛市泽宝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保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