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一人公司股东何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双方未约定布料的检验期间和质量保证期,故商贸公司应当及时检验并将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通知技术研究公司,对账单记载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13年11月4日,而商贸公司、金先生未举证证明其在案件诉讼前就涉案布料存在质量问题向技术研究公司提出异议,其在案件审理中提出质量异议超过了合理期间,故对他们关于涉案布料存在质量瑕疵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是否应对原担保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于都某商务宾馆不承担担保责任。于都某商务宾馆系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时没有清算,且转让前后的投资人已约定宾馆债务全部由刘某承担,故应由债务发生时的投资人刘某承担担保责任,而被告于都某商务宾馆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约定贷款展期并不必然构成贷款展期贷款展期的认定,应遵循《贷款通则》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对构成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符合展期条件并经贷款人同意而予以贷款展期的情形,方可被认定为贷款展期。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须查明遗产范围从证据距离远近看,继承是家庭内部的事情,一般难以为外人知晓,只要高某某无相反证据证明未继承,笼统判其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就无不妥,且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继承人逃废债务。至于遗产范围,可待执行环节查清,若有继承,承担责任,反之则不承担。
民事案件被告抗辩理由之实务考量当前,企业融资相当困难,本案借款系用于公司经营所需,如果没有特殊的私人关系,个人为企业提供大额的无息借款,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原告高志辉与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陈焕堂仅是一般的朋友关系,因此,陈焕堂、福建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该辩解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应不予采信。
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无关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系因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无关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的理解本案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某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重新出具借条后未付清的利息应否支持之前的借贷关系虽已消灭,但基于该借贷关系而产生的法律义务并不当然终止。之前借贷利息是否结清应由借款方举证证明,而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利息已结清,因此冯某的该项诉请应予支持。
债权人可否将债务金额拆分后分别起诉连带责任担保人?张某可以起诉王某或赵某任一人承担全部债务,而不能分两案分别起诉两担保人,两担保人内部约定的份额仅是双方在向债务人不能追偿时,由双方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担。否则则视为张某对未被起诉担保人应承担份额的放弃。
“隐名借款”的债权人如何确定?实际出借人王某与名义出借人张某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张某只是以自己的身份代理王某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的义务是由王某实际履行的。因此,张某得到李某归还的借款后,应当将该笔借款归还王某。为了节约诉讼资源,可以并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