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被告人段某某等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蒋中岳,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悔罪,且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汇本真(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王卫丹、丁世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抢劫罪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秦威龙的辩护人提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与秦皇岛市泽宝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保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孙某某作为对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造成四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崔小文、高密端与冯海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或事后丧失合法根据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有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而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没有合法根据。
谢某犯挪用资金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数额较大,至案发仍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谢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均应予处罚。
谢某与石家庄六四一零机械制造总厂工贸公司、河北翼凌机械制造总厂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意见,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确定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邢卫红向原告的借款是个人行为还是履行职务的行为;2被告河北翼凌机械制造总厂是否对借款承担责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与祁峰、祁小平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博华世纪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米立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雷光红与博华公司签订的《艺术才谜会员合同》,系双方订立的教育培训合同,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博华公司主张艺术才谜项目的实际经营者为韩,应由韩承担对会员的责任,但韩作为其公司股东,其他公司股东与韩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且雷光红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