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还款无凭证惨遭败诉
案号:(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5487号
基本案情:原告胡某亮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6月15日,被告黄某兴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将现金522500元出借给被告后,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承诺于2012年8月15日归还。嗣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22500元,并以借款本金522500元为基数,支付从2012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被告黄某兴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但借款数额实际为500000元,因为原告说要支付一些利息,所以借条写了522500元。被告已经归还原告280000元,因都是现金还款,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被告只同意归还尚未归还的钱款。
法院裁判: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即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现被告拖延不还,显属不当。被告抗辩借款的实际数额为500000元,并已归还了280000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