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否将债务金额拆分后分别起诉连带责任担保人?
作者:徐瑶 吴湾
【案情】
2017年5月李某向张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分别由王某、赵某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张某人民币六万元,年底归还,借款人李某,2017年5月6日。连带责任担保人王某、赵某(双方约定各自承担的担保金额为3万元)”,后李某未按约定时间还款,且杳无音信,2018年2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还款,由担保人王某承担3万元的担保责任,保留对担保人赵某的起诉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对于起诉一个还是两个担保人具有选择权,借条也约定了担保人承担不同的担保份额,对于剩余借款金额张某还可另行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需在本次起诉中一并起诉两个担保人,若坚持选择一个担保人则应视为其对未被起诉的担保人赵某应担保份额的放弃。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本案中,借条虽然载有“双方约定各自承担的担保金额为3万元”的表述,但是笔者认为这是两担保人对各自份额的约定,而非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否则借条也不会表述为“由王某、赵某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而应是按份责任担保。故王某、赵某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实为对债务整体的担保,至于双方约定的份额应作为一方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请求对方返还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没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故本案,张某可以起诉王某或赵某任一人承担全部债务,而不能分两案分别起诉两担保人,两担保人内部约定的份额仅是双方在向债务人不能追偿时,由双方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担。否则则视为张某对未被起诉担保人应承担份额的放弃。
综上,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