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借贷软件贷款后转贷他人,转贷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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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2】465
01、基本案情
赵某某与杜某某曾系同学关系,杜某某于2021年3月以办辅导班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赵某某借款,赵某某用自己的名义在借呗、有钱花等借贷软件贷款后支付给杜某某。后经赵某某多次进行催要,杜某某陆续偿还了赵某某部分借款。2022年4月22日,经双方结算,杜某某尚欠赵某某借款25678元,杜某某为赵某某出具了借条。之后,杜某某便拒绝与赵某某联系。无奈之下,赵某某以杜某某拒不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
02、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具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案涉借款来源系赵某某从借呗、有钱花等借贷软件中所借,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杜某某与赵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虽然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依法支持了赵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杜某某返还赵某某借款25678元。
03、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赵某某从借呗、有钱花等借贷软件借款后转贷给杜某某,虽然转贷行为不存在牟利,但是它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且为了其他个人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