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分期偿还借款,未到期的部分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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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8月,被告刘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谭某借款。2013年8月29日和2013年8月31日,原告向被告转款30000元和2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催收,被告未偿还借款。2017年7月14日,原告找到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谭某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每年还一万元,年底还。欠款人:刘某(捺有手印),2017.7.14.”。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仍未按约定期限和金额归还借款,现原告于2020年3月向云阳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借款。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谭某借款50000元。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是社会常见的民事行为,出于还款压力及情面等因素,近年来,不少因此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往往会约定分期偿还欠款。当第一笔借款到期后,经债权人多次催要,债务人均拒绝还款,债权人为拿到借款时常感到苦恼。对于未到期的借款债权人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根据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部分借款未到期,但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还款,被告又继续不履行,显然对原告不公平,亦与相关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徒增当事人诉累,故应予支持原告的诉求。
来源:云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