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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例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 还款责任谁来担

日期:2025-04-0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 还款责任谁来担?

生活中,碍于情面以自己的名义帮他人借款的事例屡见不鲜。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出借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应当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呢?

近日,敦化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徐三(化名)以购房需要为由,向其舅舅徐大(化名)表示需借款50万元,徐大遂介绍徐三与郭某认识,在徐大的担保下,郭某向徐三以银行转账方式出借50万元,徐三向郭某出具借条。

借款到期后,郭某要求徐大和徐三偿还借款,徐三称该钱款实际被曲某(案外人)做生意所用,自己并非实际用款人,应当由曲某还钱。徐大则表示因自己的担保郭某才借款的,自己作为担保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不应由徐三承担。双方产生纠纷,郭某将徐大和徐三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徐三自愿向郭某借款并出具借条,该借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徐三与郭某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

对于徐三抗辩称自己并非实际借款人,不应偿还借款的主张,根据《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名义借款人不能举证证明出借人知晓实际借款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履行偿还义务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

本案中,虽然徐大、徐三皆称实际(借)用款人为曲某,但徐三无证据证明借款时郭某知晓实际用款人为曲某,郭某对此并不知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徐三作为名义借款人应承担案涉借款的清偿责任。郭某有权向徐三和徐大主张权利。

法官提醒

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因,会出现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形。上述案件即涉及借名借款法律关系认定及还款责任承担问题。一般情况下,签订借款协议的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是谁并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一旦实际使用人不能按时还款,名义借款人就要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是以自己名义向银行贷款供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利的,甚至可能涉嫌犯罪,将面临刑事法律风险。

但是,若名义借款人在向出借人借款时就说明实际情况并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当事人应充分考虑借名借款的法律风险,如果确定要以自己名义帮他人借款,应当仔细审查实际用款人的还款能力,并与出借人、实际用款人签订三方协议,或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存在,表明委托关系,否则名义借款人将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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