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2025.2.12)
参考案例:王某辉拒不执行裁定案
2025-05-1-301-002 / 刑事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4.03.19 / (2024)粤0402刑初223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2.12
裁判要旨
1.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裁定确定的禁止性义务,对申请人实施殴打、威胁,损害被害人权益的,属于“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2.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殴打申请人,被行政拘留、司法机关训诫后,仍然实施发送死亡威胁信息等行为,对申请人造成心理强制和心理伤害,严重影响申请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