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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例

既有货款又有借款,能否在一起案件同时主张?

日期:2024-12-1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既有货款又有借款,能否在一起案件同时主张?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货款属于买卖关系,主张的借款属于借贷关系,理论上应当分别主张权利,那审判实际中当事人能否在同一案件中一并主张呢?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8日,被告于某因经营西瓜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从原告赵某处借款5 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将借款支付给被告。2023年8月14日,被告从原告处收购西瓜并承诺货到付款,但原告将西瓜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又拖欠原告货款17 000元。以上共计欠款22 000元。被告于2023年12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借到赵某贰万贰仟元正(22 000.00元),于某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确认。但截至起诉之日仍未还款。

为维护合法权益,赵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5 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5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3年12月11日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7 000元及逾期违约利息(利息以17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3年12月11日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2 300元;以上合计金额为24 300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于某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赵某提供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借条、通话录音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于某向原告赵某借款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2 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并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故原告主张以22 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4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法律服务费等费用,并非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一、被告于某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22 000.00元及利息(以 22 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生活中,当事人往往由于缺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对货款、借款区分并不那么准确,特别是在出具书面凭证的时候,可能出现难以区分的情况,因此会导致当事人在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出示的证据出现偏差。如不能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向法院主张权利甚至一并主张时都可能导致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

司法实践中,货款与借款有着严格的区分和不同的法律基础。货款是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内容,其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关系,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借款是借款合同的重要组成内容,其基础法律关系为借贷法律关系,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由此可知,两者存在明显的差别,如果当事人一并主张权利时,人民法院会向当事人释法明理,要求当事人分别主张。但如果当事人能够对货款和借款的相关事宜达成一个新的借款合意后再进行主张,如本案中,被告虽与原告存在借款、买卖等关系产生不同的债权,但后经双方以借条的形式载明共欠原告22000.00元,并签字确认,原、被告达成了新的合意,那么法院在审理货款和借款的基本证据均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故法院最终按照新的合意即按照借贷关系处理。

法官提醒:货款与借款并非同一个法律关系,原则上应当分别主张权利。但在当事人能够达成新的合意,且对新的合意具有充足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一并主张权利时也应当得到支持。这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及时保障,也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减轻当事人诉累、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生动体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撰写:李向民 孙璐伟

来源:高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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