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方某确认借款事情由其与王某商量,金某没有参与。金某亦将有关款项转交王某或按王某的指示转账。金某与方某之间未达成借贷合意,方某仅以金某收款为由主张与金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于法无据。另外,王某与方某在赌场认识,二人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可以证明案涉款项用于赌场放贷,方某定期从王某处收取高额利息。即使不考虑真实的借款人身份,本案亦属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方某要求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同样不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方某的诉讼请求。
判断法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款项交付和借贷合意是判定两者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两项基本要件。借款人对于出借人主张借款事实及欠付金额均表示认可,两公司就案涉借款纠纷并无实质性争议。因出借人系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不能就本案诉讼原因给出合理解释,法院应就双方借款、还款事实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9条(现第18条)之规定严格审查。两公司就案涉借款纠纷并无实质性争议,借款人完全可以自行偿还相关债务,双方不能就本案诉讼原因给出合理解释。故出借人主张的借款事实不能成立,不应支持。
对于原告(出借人)主张的大额现金借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如原告(出借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欠条写化名 举证麻烦多 法官巧断案 息诉服判决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在签订合同、书写欠条对账时,要核实对方身份信息,确认其真实身份。避免日后维权时因自己一时疏忽,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隐蔽式”放贷图高利 精准识别判决驳回职业放贷人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钱的困难处境,进行高息放贷的行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本案在审理中严格审查借贷事实,充分调取涉案关联人员间的资金流向,最终以“置身”案外的职业放贷人许某为突破口,结合借贷双方关系、资金来源、款项实际交付等情况综合分析后,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有效打击了隐蔽式的职业放贷行为,避免诉讼沦为职业放贷人违法获利的工具,也给有意通过放贷行为牟利的人敲响了警钟。
凭去向不明的2万元存款凭条主张4万元借款,法院这样判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两个基本要件是借贷合意达成和款项实际交付。本案中,原告既未能提供证明借贷合意的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也未能提供款项交付的转账凭证。原告提供的三份存款凭条,载明金额仅为2万元,而款项流向亦是经过法官依职权调取银行流水才证实了转向李某的婶婶。原告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法官只能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博弈和庭审对抗,不放过每一个细节,抽丝剥茧以求探究借贷的真实情况。
债务人通过借新贷偿还旧贷的,旧贷与新贷不具有关联性,旧贷抵押合同在新贷中不当然生效
贷款资金流向不属于银行监管范围,借款人变更贷款用途并不能推定银行对保证人构成欺诈
债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诉案件执行完毕后尚有未清偿债权的,其仍可就同一借款担保法律关系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