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赠与行为发生在赠与人债务形成之前,赠与行为有效再审申请人主张涉案房产虽然登记在债务人子女名下,但实际出资人为债务人,故此,涉案房产真实权利人应为债务人夫妻。原审法院查明,本案债务形成于诉争房产购买以及登记之后,即涉案房屋购买时间、登记时间均早于夫妻债务形成时间,故此,夫妻将房产转移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并非为了逃避债务。
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就债务进行结算、清欠,又约定了第三人对该债务提供担保,可认定债务人作出了同意归还债务的意思表示
主债权债务合同因清偿而灭失后,人民法院认定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随主合同灭失而灭失,动产浮动抵押人不应再为后期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当
主债权被依法转让给第三人并通知债务人后,第三人主张其作为债权受让人对抵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逃避债务,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判决中利息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表述应修改为“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需要通过鉴定确认借据是否真实的,双方均不申请的,法院如何处理?对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借据是否真实的,双方均可申请鉴定,双方均不申请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处理。如果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借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由债权人申请鉴定,债务人应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如果债权人提供的借据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具备一定的可信性,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依据的,由债务人申请鉴定。经依法释明,债权人或债务人不申请鉴定或不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法院依法裁判。
备案合同与非备案合同均无效且约定的计价方式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式为结算依据。
法官在翻阅卷宗时,发现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书》有两个可疑之处:一是打印版的协议书约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直至结清为止,但手写版的却约定担保期限为五年。二是协议书上手写的关键事项有被告捺印,但第四条第三款却没有捺印,且“担保期限为五年”的字迹明显较深,与其他手写字迹不一致。结合案涉证据的图片发现,《借款协议书》并无手写的第四条第三款内容。
以租抵债合同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现实困境债权人往往以一般承租人的名义主张“买卖不破租赁”,要求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但是以租抵债协议能否视为真正的租赁合同,进而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这一问题关系到各方利益,在学术界及司法实践中不乏争议,目前国家立法层面也并未对以租抵债合同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给出一个统一的答案。本文拟从司法实践出发,探讨以租抵债合同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现实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