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行为发生在赠与人债务形成之前,赠与行为有效
◆ 争议问题
夫妻对外负债之前,已将房产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是构成对成年子女的赠与还是应当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
● 裁判规则
在《临汾万鑫达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崔某某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832号)中,最高法院认为,
首先,再审申请人主张涉案房产虽然登记在债务人子女名下,但实际出资人为债务人,故此,涉案房产真实权利人应为债务人夫妻。原审法院查明,本案债务形成于诉争房产购买以及登记之后,即涉案房屋购买时间、登记时间均早于夫妻债务形成时间,故此,夫妻将房产转移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并非为了逃避债务。
其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的权利以取得登记为准,产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债务人的子女为涉案房产的权利人,虽然该房产系由债务人夫妻出资购买,但其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应视为债务人夫妻完成赠与行为。
最后,债务人子女接受赠与时已经成年,具有管理和处分财产的能力。综上,原审法院认定涉案房产属于债务人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应用于清偿本案债务,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