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
篡改、伪造证据
做虚假陈述
法院会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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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康某向法院提供了《借款协议书》及相关债权凭证,请求判令借款人苏某、担保人王某向其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等。
法官在翻阅卷宗时,发现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书》有两个可疑之处:一是打印版的协议书约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直至结清为止,但手写版的却约定担保期限为五年。二是协议书上手写的关键事项有被告捺印,但第四条第三款却没有捺印,且“担保期限为五年”的字迹明显较深,与其他手写字迹不一致。结合案涉证据的图片发现,《借款协议书》并无手写的第四条第三款内容。
法官向原告指出以上查明情况,原告开始不承认其伪造证据的事实,法官详细向其释法说理,告知其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在充分的证据及法律震慑下,原告当庭承认,自己在保证期间内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为让担保人承担责任,自行添加了相关内容并做出虚假陈述。
法院审理
原告作为《借款协议书》的当事人,为不当目的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严重扰乱正常庭审秩序,妨害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康某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决定作出后,康某具结悔过,作出深刻检讨,并及时缴纳罚款。
鹏法君说法
方芳
龙岗法院平湖人民法庭
一级法官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诉讼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依据,更是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判的关键所在。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中约定,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直至结清为止,应视为双方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因《借款协议书》签署于民法典生效之前,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应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原告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在保证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在保证期间届满后为让担保人承担责任,以篡改证据的方式延长担保人的担保期限,该行为严重影响司法秩序、破坏司法公正,故对其依法严惩。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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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