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仅以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之诉的正确认定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正式成立。
黄某安、广西某航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在《债务代偿协议书》中明确表示第三方的债务加入行为不免除原各债务人的还款责任,且在协议书中未体现加入方与原债务人之间的从属关系且无任何担保合同的必要条款的,应当认定第三人的行为为债务加入。
第三人以债务人的身份出具《借条》及签订《还款协议》的行为的,表明其已将自己作为债务人并承诺还款,应当认定第三人的行为为债务加入
某银行与张某、天津某科技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张某系民营企业经营者,因遭遇经营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借款,某科技公司是经营良好、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并意欲在租赁的房屋长期经营。法院积极协调银行、借款人和抵押房屋承租企业,充分释法说理,将承租企业引入纠纷化解之中,使银行快速收回了债权,承租方的民企能够继续平稳经营,张某经营的民营企业资金紧张的状况得以缓解,并能够继续收取租金投入再生产,案件的调解解决实现了三方共赢。
“虚实结合”非典型涉套路贷民间借贷纠纷的审查与认定既然生效刑事判决已对相关借款认定为犯罪,则在民事诉讼中应就全部借贷事实裁定驳回起诉。笔者认为,在审理“虚实结合”非典型涉套路贷民间借贷纠纷时,要兼顾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不同法域的特有原则和证据规则,在法秩序统一范围内实现平衡。
主张优先受偿的债权人接受普通债权清偿方案后又请求优先受偿的,不予支持
登记抵押权人与实际债权人不一致,债权人能够证明其为真实权利人,可主张优先受偿权全某与许某、黄某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全某与许某约定许某名下房产作为本案借款的抵押担保;同日,双方还与卢某约定将涉案房产抵押给卢某;卢某认可仝某是实际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提交的合同中,许某、黄某向其借款55万元与本案是同一笔借款,明确由全某主张优先受偿权;办理抵押登记提交的借款合同与本案借款合同,关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基本一致;全某对于山卢某作为名义抵押权人亦作出解释。
关联交易对民间借贷关系影响及民间借贷现金交付认定标准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杨某未能证明该两笔转账款项属于买卖合同所产生的货款,应由杨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该两笔转账款项应认定为张某出借给杨某的借款,杨某依法应承担该借款的还款责任。
受让人无偿取得债务人财产并设立权利负担的,债权人撤销权成立及行使认定问题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目的在于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以确保其债权的实现。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日趋复杂,债权人撤销权面临行使障碍和适用难题。例如,一些债务人为规避执行向利害关系人无偿转让主要财产,利害关系人又转卖或设立权利负担将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得到保障。
最高法院有关“债务承担”裁判规则10条第三人承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加入债务承担,当该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可要求原债务人和该第三人共同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