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例
没有借条,只有转账凭证,民间借贷诉讼这样判!在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的情况下,由于原告对双方之间存在其所主张的借款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因而原告应当进一步针对被告主张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在原告不能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对于法官来说,即面临对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存在不能确定的问题,此时的结果责任仍应归于原告,由原告对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依法应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司债权人以本条第二款规定为依据,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内容存在瑕疵的借条证据效力的认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具备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以及款项实际交付两个构成要件。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是否已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某主张其与田某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当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以及款项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
独立保函欺诈的有限的必要的审查标准审理法院认为,独立保函独立于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出具独立保函的银行只负责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保函条款的规定并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付款,担保行的付款义务不受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基础交易项下抗辩权的影响。
索款人故意向保证人编造基础合同相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虚假情況,属于欺诈性索赔
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放贷口借款人构成职业放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为民间借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范畴,首先应判定合同效力问题,这是后续审理流程的必要前提。合同效力问题反映的是法律对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基本态度和观念,通过有效和无效设定,划定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边界。合同效力问题是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的事项,不受当事人诉辩意见约束。
抵押房产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案件中抵押权的行使能否优先于刑事的追赃、退赔某银行与吕某签订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和《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査亦无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均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严某诉高某民间借贷案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相间的财务往来比较常见,或是表达爱意,或是共同承担生活开销,或是资金拆借,但即使是借款,也因感情因素,基于彼此之间的信任或者出于面子,鲜有出具正式的借条或者借款合同的情况。然而一旦情感生变,财产纠纷也会随之爆发。
某银行与张某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案件审理过程中,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角度考虑,避免被继承人女儿陷入被继承人债务纠纷引起的反复诉讼与执行程序,承办法官主动依职权核查被继承人遗产。在穷尽网络查控和现场调证等手段后,查询到被继承人在九家银行账户的总余额很少,可继承的遗产主要为已被抵押的涉诉房屋。
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査,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初某持有收款条,李某对收到1万元亦没有异议。但李某提交了“借款”去向'的证据,且能够证明初某对该款存入的资金融通公司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