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承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后又反悔的处理——欠款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合同债务人向债权人书面承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后又反悔,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仍应审查债权请求权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而不应以债务人承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而又反悔为由驳回债务人的时效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时效制度属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由意志排除时效的适用或改变时效期间。因此,当事人双方之间有关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约束的约定,即使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应因其违反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为无效。基于此,合同债务人向债权人书面承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后又反悔,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虽然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人民法院不宜对这种不诚信行为予以支持,但时效利益的主张乃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债务人抗辩与否是其应有的权利,法律既然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即不宜对法律规定予以道德化的适用。对于这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债权人不应当求助于人民法院改变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应当通过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使不诚信之人无机可乘。因此,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仍应审查债权请求权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而不应以债务人承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而又反悔为由驳回债务人的时效抗辩。
案例文号:(2008)民申字第5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