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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例专栏简介

经典判例

  • 破产管理人向建设工程优先债权人收取管理人报酬的合理性认定
    日期:2023-06-28 点击:133次

    破产管理人向建设工程优先债权人收取管理人报酬的合理性认定,在法无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人的管理人报酬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关于向担保权人收取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被告向原告收取的数额明显高于向担保权人收取的数额,能够认定构成显示公平,应当予以撤销。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原告同意支付后再来主张撤销,明显违反诚信原则,且被告收取的数额并未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不应当撤销。

  • 自作聪明变更已付款主体,法网难逃终被判还款
    日期:2023-06-28 点击:49次

    自作聪明变更已付款主体,法网难逃终被判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三年。此前恒久公司根据双方交易习惯将相应付款记载于美好公司名下,其认知一直是其与美好公司的款项已经全部结清,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美好公司仍有付款义务,直至王某在另案调解时明确变更相应已付款的对应主体,由此导致美好公司的付款减少,故诉讼时效应当从此时起算,王某的一系列操作并未能免除付款义务人的付款义务。本案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遵循诚信原则,切不可自作聪明以逃避债务,否则必将法网难逃,最终扩大损失也只是咎由自取。

  •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还款责任由谁承担?
    日期:2023-06-27 点击:39次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还款责任由谁承担?本案涉及借名借款法律关系认定及还款责任承担问题,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 “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与“不能到期履行债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日期:2023-06-24 点击:48次

    “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与“不能到期履行债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中约定,在主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表述的核心是“不能",“到期”是修饰“不能”的,因此,应当解释为在主债务到期且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这就表明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顺序性,所以应当解释为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约定,在主债务人“到期无法履行债务”“到期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的“无法”,与“不能”含义相同,根据前段分析,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应理解为一般保证。

  • 普通债权人原则上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日期:2023-06-24 点击:63次

    普通债权人原则上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设立,旨在为那些因不能归责于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的案件形成的生效裁判文书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的第三人提供更多的司法救济渠道。由于此类案件进入程序后,将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内容进行审理,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严格审查有权提起该诉讼的主体资格。本案中,刘绍军是通过债权转让方式获得对东冉公司的普通债权,该债权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给予特别保护的债权。

  • 债务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归还部分债务的,不能认定为该债务人放弃对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日期:2023-06-17 点击:57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应作严格解释,即债务人应当明确表示抛弃时效利益,同意履行剩余的还款义务,如达成还款协议、签订债权确认书等。不能将债务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归还部分债务的行为认定为该债务人放弃对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最后一日提起诉讼,但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收到起诉书,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日期:2023-06-16 点击:44次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最后一日提起诉讼,但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收到起诉书,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 连带责任保证人间的相互追偿诉讼,以向债务人追偿不能为前提
    日期:2023-06-15 点击:65次

    连带责任保证人间的相互追偿诉讼,以向债务人追偿不能为前提因保证人未通过诉讼程序向主债务人追偿过债务,其在法院释明后依然坚持只将连带共同保证人列为被告,使得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存在前提和对价、是否存在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债务,以及上述债务的数额,均处于不确定状态,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部分还款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放弃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
    日期:2023-06-13 点击:39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部分还款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放弃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

  • 即便汇款凭证中备注“投资款”,若双方无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约定的,仍应认定为借款
    日期:2023-06-11 点击:71次

    即便汇款凭证中备注“投资款”,若双方无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约定的,仍应认定为借款原告向被告账户汇入款项,转款记录中备注“投资”字样,原告主张该汇款系投资款的,应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存在关于项目投资开发的风险承担、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约定。如不能提供,则仅有上述转款凭证不符合投资法律关系中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法律性质,应按借款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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