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后未依法采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送达即缺席审理并判决的,属严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案件: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甘肃星通物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104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一审受理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起诉甘肃星通物资有限公司、民和乐华冶炼有限公司、甘肃金洲颐和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梅某社、薛某平、马某军、马某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采用邮寄方式向被告甘肃金洲颐和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状、传票等诉讼材料,邮递信息显示退回。此后,一审法院未依法采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送达即缺席审理并判决,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依法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