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财务顾问费与利息不高于法律予以保护的利率水平的,应予认可——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并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已属违约,债务人主张已支付的用于其他合同义务的服务费作为贷款利息以抵扣欠付费用,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终3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