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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合同无效

日期:2022-12-2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2次 [字体: ] 背景色:        

注意!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若出借资金属于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而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在认定是否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具体情形时,还应当综合出借人的贷款用途、出借人的金融贷款与用于出借的款项是否可以区分等方面加以综合考虑。

【基本案情】原告田某与被告裴某某系朋友关系,裴某某以做工程为由向田某借款7万元并口头承诺给予一定利息。田某无自有资金,于是向银行贷款7万元后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将全部资金转入裴某某个人账户。后裴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偿还田某19200元,剩余50800元未按约定还款,遂田某将裴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裴某某偿还借款,并按年利率6%自借款之日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合同系无效合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本案中田某将贷款转贷他人违背了其与金融机构约定的贷款用途,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认定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约定的利息也自始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裴某某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不当财产应予返还田某。

【案例解读】近年来,随着金融贷款申请门槛低、还款周期短、借款和还款方式简单,给套取贷款再转贷给第三人留下了空隙,导致因高利转贷、信用不够利用他人网络借贷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频发,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套贷转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填补原有的制度缺失和法律漏洞,加强了对规避金融监管、制度套利等破坏金融市场秩序行为的打击,充分发挥了法律对社会行为的引领示范作用。本案通过警示民事主体间的民间借贷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以对套贷转贷行为的否定,进一步体现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鲜明态度。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问:如何认定出借资金是否属于转贷资金?

一是出借人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结合《九民纪要》第52条之规定,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属于转贷资金。若出借人主张其出借的款项并非从金融机构套取,则需对款项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出借人虽有尚未归还的长期消费贷款但不宜一概认定为套贷。例如,车贷、房贷等此类贷款通常是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第三人,贷款人未直接实施套取资金的行为,因此不宜仅以出借人尚未归还贷款直接认定其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还应当综合出借人的贷款用途、金融贷款与出借款项是否可以区分等方面进一步审查。

问:什么是金融机构,转贷人(出借人)范围有那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之规定,套取贷款进行转贷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也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例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花呗、微粒贷等平台。

根据《贷款通则》第9条规定,贷款类型包括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问: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后的其他法律后果?

1.转贷人(出借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同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虽然转贷人(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并不影响转贷人和金融机构之间贷款合同的效力,依然需要承担贷款合同的义务。且因转贷人违背了贷款合同关于遵守借贷资金实际用途的要求和约定,金融机构可要求转贷人承担违约责任。或存在因转贷人无法及时偿还银行贷款而面临诉讼后被纳入不良征信的风险。

2.转贷人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行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1条之规定,如果转贷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实施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

问:出借资金既包含自有资金又包含转贷资金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实践中存在出借人将自有资金和转贷资金一并出借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之规定,超出贷款金额部分的出借资金属于自有资金时并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此时民间借贷合同中转贷资金数额部分的约定无效,自有资金数额部分的约定有效。

承办法官:铜仁市印江县人民法院 田长锋

案例撰写人:省法院民一庭 龙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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