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多个保证人的情形下,出借人只起诉部分保证人的,对其他保证人是否追加为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存在多个担保人的情形下,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在向主债务人追偿未果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相应的债务份额。在存在多个保证人的情形下,如果只起诉部分保证人,该部分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后,在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时,若其他保证人提出基于其自身的抗辩,如债权人对其的债权已经超过保证期限、诉讼时效等,会成为追偿障碍。因此在实践中,如已经有保证人参与了诉讼,最好是将其他保证人一并追加,以查清事实,也给其他保证人以抗辩机会。在审理案件中,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或者释明时由债权人出具是否“放弃某些保证责任"的声明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通知其他保证人,晓予利害关系后,由其做出是否参加诉讼的决定,或者依职权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