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 旗下网站 
飞跃-北京债务纠纷律师网
 

谈案说法

存在多个保证人的情形下,出借人只起诉部分保证人的,对其他保证人是否追加为当事人

日期:2018-05-0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48次 [字体: ] 背景色:        

存在多个保证人的情形下,出借人只起诉部分保证人的,对其他保证人是否追加为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存在多个担保人的情形下,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在向主债务人追偿未果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相应的债务份额。在存在多个保证人的情形下,如果只起诉部分保证人,该部分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后,在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时,若其他保证人提出基于其自身的抗辩,如债权人对其的债权已经超过保证期限、诉讼时效等,会成为追偿障碍。因此在实践中,如已经有保证人参与了诉讼,最好是将其他保证人一并追加,以查清事实,也给其他保证人以抗辩机会。在审理案件中,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或者释明时由债权人出具是否“放弃某些保证责任"的声明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通知其他保证人,晓予利害关系后,由其做出是否参加诉讼的决定,或者依职权追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