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与债的更改有何区别?
债的更改,也称债的更新,是指以消灭旧债为目的而成立新债的行为,即以新债替代旧债的契约。债的更改是罗马法时代确立的制度,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须有旧债的存在;二是须创立了新债;三是须有更改的意思,双方必须达成合意,明确成立新债是以消灭旧债为目的;四是新债和旧债有不同的内容;五是须履行一定的方式,多采用要式。债一旦更改,它的效力是:消灭旧债成立新债;旧债的所有担保,除有特别约定外,都随旧债同时消灭;旧债有利息的,停止计算;免除迟延的责任。债的更改制度,目前立法明确承认的国家和地区基本没有。如德国有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及债务变更的规定,更改的效用不大,所以缺少规定。当然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如约定有效,债的更改应当成立。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债的变更制度,如第79条的债权转让、第84条的债务转让、第88条的概括转让,以及第65条的第三人履行债务等。这些都与债的更改有所区别。因为债的更改必须有各方明确约定消灭原债,只履行新债。但我国合同法上的债的变更并不消灭原债,而是对原债的履行。目前实务中也很少债的更改案例。以物抵债中双方一般不会明确约定消灭原债权债务,正常情况下仍是对原合同的履行,与所抵之债具有同一性,故不属于债的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