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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债务人有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例如: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等;第二,债务人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一般来说,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要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设立后,法院需结合债权人的债权情况、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状况等在个案中具体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影响了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否应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其债权为前提
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如果债务人存在多个无担保的不同债务,基于债务平等性原则,债权人撤销权制采用“入库规则”,撤销权行使后取回的财产属于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债权人不能获得个别优先清偿。撤销权诉讼胜诉后债权人可通过执行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的方式实现债权,即采取撤销权诉讼衔接执行程序的路径,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对相对人享有的一般债权被纳入到强制执行的范围,赋予债权人对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直接、简便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确保债权人胜诉权益的实现。
当金融机构多次联系不上借款人时,可能依据《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第13条,将联系频率调整为每日不超过3次,并可能通过合法登记的地址向紧急联系人发送书面告知函。需注意,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催收方联系第三方前必须取得借款人明确授权。
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保证人代偿后向谁追偿,原告赵某在明知张某和王某之间存在委托借款关系,王某是实际借款人的前提下,仍然在王某的要求下提供担保,即王某与张某之间系委托借款关系,王某与赵某之间是委托担保关系,本案中赵某承担保证责任可以看做是其在完成王某的委托事项垫付的必要费用,其应当向王某追偿。法院最终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未约定追偿权情况下,依据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关系确定第三人向债务人的追偿权。在此,追偿权仅是一个概况性用语,在不同基础法律关系项下对应着相应的请求权。也正因如此,司法解释第51条对此所用的表述是“在其已经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范围内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合多种观点,较为可行的路径应该是从其构成的基础法律关系上探寻相应的请求权基础。
债务虽然已经经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债务人为了自身商誉,与债务加入的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先向债权人履行,之后待债务人财务状况转好,再由债务人向第三人清偿。这种情形下,第三人履行债务后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为由向第三人提出抗辩。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相互关系研究主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权导致主债务时效因中断而重新计算,并不导致保证债务时效恢复计算。保证人放弃主债务时效抗辩权,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是否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放弃保证债务时效抗辩权,无论其是否具有过错,不丧失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
“债务加入”是一个法学理论上的概念,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在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的关系的前提下,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加入”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制度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民法典》作为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吸收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提出债务加入的效力准用担保规则,直接将该制度法律化。
名义借款人,就是借条上载明的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则是实际上对借款进行控制和支配的人。在多数情况下,名义借款人也是实际借款人,但有些场合下,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可能会不一致。本文所讨论的就是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形下,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