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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说说法、谈谈案、评评理。

  • 金融借款中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总计上限能否超过4倍LPR?
    日期:2023-02-22 点击:170次

    金融借款中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总计上限能否超过4倍LPR?被申请人在答辩中认为,原审法院所参考的未超过24%的年利率,依据系《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民间借贷利率标准LPR的变化不影响本案利息、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利率上限的参考标准。《(人民币资金)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10%的违约金”,天府银行主张的违约金有明确的合同约定。

  • “我”为什么要为公司偿还债务?
    日期:2023-02-20 点击:97次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如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H公司提交的合同、发票等证据仅可证明案涉业务以公司名义进行,而无法证明股东与公司财产及人格的独立性,所以,张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遂判令张某对H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职业放贷”致借款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3-02-20 点击:99次

    “职业放贷”致借款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职业放贷”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时有发生,此类借贷行为有时伴随着保证担保,这种情况下保证人是否应该承担保证责任?近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

  • 借贷双方约定的附条件还款时间该如何处理
    日期:2023-02-20 点击:126次

    借贷双方约定的附条件还款时间该如何处理借贷双方关于还款时间的约定,系对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该约定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借款合同自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借款时便生效,并在双方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借款人不能以该约定的事件未发生为由免除偿还借款的义务。

  • 欠条上没写利息,还款时能主张吗?
    日期:2023-02-18 点击:94次

    生活中,亲属、朋友、同学之间临时借钱应急以渡难关是常有的事。这种多发于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往往有着简易性或随意性。双方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收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出借人要求还款时是否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呢?让我们结合案例,来看看民法典中的规定。

  • 金钱“三角债”,民法典怎样解?
    日期:2023-02-11 点击:66次

    当今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使人们对效率的追求越来越高,一系列鼓励贸易、促进交易的制度也随之而来,这在民法典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中得到了较好的体现。特别是在处理金钱“三角债”方面,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极大提高交易效率。

  •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这39个常见法律问题必看
    日期:2023-02-11 点击:84次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这39个常见法律问题必看【实际出借人的推定】原告实际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的,可推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孤证存疑的借据】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还款的依据仅有借据且借据存在多处疑点的,其诉讼请求难获法院支持。【多张借条与总条】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后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表示合计意思的,可在综合其他在案证据情况下,将其认定为总条性质。

  • 民间借贷中约定的滞纳金如何处理
    日期:2023-02-04 点击:78次

    民间借贷中约定的滞纳金如何处理双方当事人约定滞纳金,是对民事责任形式认识不清造成的。法官应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双方对滞纳金的约定实为违约金,应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应驳回其请求;同意变更的,应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审查,对过高部分的违约金应不予支持。

  • 债权凭证上不同签名的效力应区分情况认定
    日期:2023-01-15 点击:65次

    债权凭证上不同签名的效力应区分情况认定以不同身份签名的效力并不一致。在同一张债权凭证上,签名前有明确的身份标注的,以其所代表的身份差异可以简单分为有效签名与无效签名:前者是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表明其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地位的签名,如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等,视其身份的不同,这些签名人可能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保证责任或者作为证人;后者则是无法通过法律规定明确其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地位的签名,如像本案中财产共有人等,在借贷关系中含义不明。

  • 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注销后产生的债务该如何处置
    日期:2023-01-15 点击:93次

    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注销后产生的债务该如何处置公司清算注销后产生的债务,学理上亦称为“悬疑债务”“或然债务”,主要是指在公司清算时尚未变成现实的债务,其是否成立及数额多少尚不确定。对于或然债务的处理,国外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模式:一是将或然债务排斥在清算债务之外,需要当事人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就公司未分配的剩余资产范围内向分得公司剩余资产的股东提出解决,美国即采取该处置方法,公司解散之后在理论上还将继续存在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公众可以因公司解散之前遗留下来的责任对公司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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