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说说法、谈谈案、评评理。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若出借资金属于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而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在认定是否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具体情形时,还应当综合出借人的贷款用途、出借人的金融贷款与用于出借的款项是否可以区分等方面加以综合考虑。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具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案涉借款来源系赵某某从借呗、有钱花等借贷软件中所借,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杜某某与赵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虽然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依法支持了赵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杜某某返还赵某某借款25678元。
抵债金额应以股权的实际兑现价值和收益金额来确定,双方签订协议时,股权价值100万元且有收益,而2019年11月之后该股权未能得到分红,其股权价值显然低于协议签订时的价值,此时被告主张“以股抵债”,原告的债权显然不能得到完全清偿,故原告据此选择要求被告以归还借款的方式实现债权并无不当。根据借条约定,案涉借款双方约定的借期内利息为25000元,原告据此主张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5%计算并无不当,应得到支持。
债务加入人负担债务之范围以加入之时原债务的内容为限。在债务存在争议时,应先行处理能确定的债务。特别是原债务人在欠条上未签字,又未在场确认的情况下,更应如此。本案中,吴海基于债务加入而对顾宏承担责任,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以能够确认的王伟欠付的瓷砖款为限。对于未能理清过错责任、无法确定的账目,应当在顾宏与原债务人王伟另行确认后,再主张吴海是否应当对该笔款项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吴海对确定部分的债务承担责任,驳回顾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事实认定过程中所涵盖的经验法则的选择与运用,证据证明力的判断等,都不能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实现,因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3辑(总第63辑)对民间借贷案件事实审查和认定标准问题做出了详细阐释,本文整理最高法有关观点和相关案例供读者参考。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基于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才能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也才能涉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合同的解除等问题。
《民法典》将夫妻共同债务类型化为共债共签之债,日常家事代理之债以及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判断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要审查是否实际参与到生产经营,还要审查是否从债务中获有利益。本案中,王某从案涉债务中享有利益,因此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我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押合同无另外约定时,质权人收取的质物的孽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再充抵质权担保的债权。
在民商事活动中第三人代为付款的行为较为常见,并非都能认定为债务加入。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是核心要件。本案中施某之所以不承担偿还义务,主要是因为施某未向陈某作出承担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如要认定为债务加入,最好的方法是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重新订立书面协议,固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这样即可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