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之间因合伙出资发生的纠纷,能否以民间借贷关系为由要求返还出资款?
实践中,在组建合伙企业时,投资人并不签订合伙协议,而是与其他合伙人签订了一个借款协议,待合伙企业盈利时分享利益,亏损时,由其他的合伙人返还出资款对于这种亏损时返还出资款的协议,发生纠纷后如何处理,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投资人以借贷关系为案由到法院起诉的,应当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如果查实当事人之间是合伙合同履行、合伙出资的纠纷,就不应按照借贷关系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伙人将合伙协议改签为借款合同,约定其出资额为对方的借款,在规定期限内,先由合伙企业的利润偿还,待偿还不能时,由对方直接偿还,这种名义上的“借款合同”或者“还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是合伙人之间内部的关系,与外部无关。在处理他们内部关系时可以按照借款关系处理。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因合伙关系出资后,所投人资金的盈利和亏损,应当按照合伙协议处理,因为这种出资属于投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就有风险,投资时应当有相应的判断,如果亏损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权要求全部返还,这是自愿承担风险的结果。民间借贷则不同,无论借款人用借款从事何种经营活动,是否盈亏,借款人应一律返还借款及约定的利息,这是基于双方对借款关系的确认。
合伙人共同出资与合伙人民间借贷之间比较容易产生分歧,当事人一方称另一方出资为合伙或者人股,另一方称此款项实为借款,并不是合伙之类,此种情况,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双方提出的证据,还原法律事实。作出判断,按照合伙、民间借贷各自的法律规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