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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说说法、谈谈案、评评理。

  • 债权人撤销权与确认合同无效的比较适用
    日期:2023-06-23 点击:234次

    债权人撤销权与确认合同无效的比较适用那么与合同约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亦有违前述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而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以原告的身份起诉,故该第三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及相应起诉条件。

  • 债权转让应如何通知债务人才合法有效?
    日期:2023-06-20 点击:104次

    债权转让应如何通知债务人才合法有效?债权转让时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但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未作具体的规定。从避免发生纠纷的角度来看,债权人如能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是最佳形式,但如果采取了其他的通知方式,其效力如何呢?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认为,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在延伸阅读部分,笔者通过检索和梳理的13个案例,总结了除书面通知以外的六种通知形式,供读者参考。

  • “借名存款”中名义存款人将账户内资金占为已有行为的定性
    日期:2023-06-17 点击:187次

    “借名存款”中名义存款人将账户内资金占为已有行为的定性在名义存款人通过挂失方式将账户内资金据为己有的“借名存款”案件中,因名义存款人随时能够将账户挂失从而占有账户内的资金,其对账户内的资金具有实际的占有控制权,故应将账户内涉案资金认定为名义存款人代为保管的财物。在此基础上,名义存款人将该账户内资金据为己有、拒不退还的,应认定其构成侵占罪。

  • 借款人去世,债务如何清偿?
    日期:2023-06-02 点击:127次

    债务人死亡,债务不会因“人死债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负有还款义务的主体是借款人,借款人死亡后,其家人不当然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故出借人的债务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借款有担保人的,担保人的应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日期:2023-05-27 点击:293次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基于保障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及12月先后两次对2015年9月起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作出修改,第二次修正后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本文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两次修改的背景及条文变化情况,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相关问题作出介绍与阐释,以供在理解和适用中参考。

  • 到期债权执行过程中,次债务人权利救济与保护的6大问题
    日期:2023-05-25 点击:125次

    到期债权执行过程中,次债务人权利救济与保护的6大问题到期债权执行过程中,涉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次债务人三方权益。由于次债务人提出异议(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除外)后,法院对异议部分就不得执行,因此实务中往往讨论更多的是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保护,而事实上在特殊情况下,次债务人的权益保护也应当受到重视。本文拟从次债务人角度,通过相关案例检索,分析和梳理到期债权执行过程中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救济与保护问题。

  •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及其借贷的法律后果
    日期:2023-05-24 点击:144次

    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批以放贷为业的人群,他们借他人之需,将自己的或自己筹集的资金出借给他人,从中赚取高额利息或收取服务费之类的费用,这部分人称之为“职业放贷人”。

  •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实务探讨
    日期:2023-05-23 点击:142次

    如果行为人也就是催收人员,使用了这三种方式来进行催收一些非法债务,就有可能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这是具体的刑法规定的具体内容。为什么这个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会被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而不称之为非法讨债罪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罪名选择的一个情形。

  • 存在多个债权人或债务人时,如何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
    日期:2023-05-18 点击:114次

    存在多个债权人或债务人时,如何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存在多个主体的债权主要分为按份债权和连带债权;存在多个主体的债务主要分为按份债务和连带债务。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的给付是可分的,即在不改变给付的性质和价值的情况下,给付可以分为多个部分,而每个债权人对其中的一部分享有权利,每个债务人对其中的一部分负担义务。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的主要特征是:每一个债权人都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每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

  • 担保条款无效后担保人并非一定免责
    日期:2023-05-17 点击:109次

    公司作为重要的市场行为主体,其行为的作出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经过严格的程序,这也要求行为的相对方要尽到一定的审查注意义务。若未尽到相关义务,则有可能导致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接受其他公司为借款提供的担保时,不能仅因为经办人是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公司公章就轻信其有权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同意,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审查相关的会议决议,并注意经办人是否有签订担保合同的代理权限,以确保担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才能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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