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钱可以任性,但借条不能随便乱打!
作者:王钰元,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借条,从古至今大概是人们接触最多的法律文书了,不过借条可不能随便乱写,写借条的时候也要规范,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基本案情
原告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诉称被告陈某曾在2019年分两次向曾某借款,借款后,经曾某多次催收,被告陈某拒不偿还借款。被告陈某辩称:“向原告曾某出具的《借据》、《借条》属实,但本案借款实际是因为原告将工程承包给我,而没有向我支付工程费,我需要向下面工人支付相关费用,故我以借款形式向原告借支工程款,用于为民工开支、伙食等费用。我所借原告的全部款项,实际是原告应该支付给我的工程款,我所出具的借条应当废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向原告曾某借款,并出具《借据》、《借条》,且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实际支付了借款,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关于出具借条时自己并不知道借条的具体含义,认为只是工程款往来交易的凭证的辩解,现因被告提交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无法证实原、被告双方之间只存在劳动报酬关系,而不存在借贷关系,本案诉争的借款是原告转款在前,被告出具借条在后,且原被告之间的经济往来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故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法官提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与人之间金钱往来愈加频繁,相关案件与日俱增。实际案例中会发现,很多当事人并不知道借条的实际含义而出具借条。借条是借贷关系的凭证,通俗的讲就是向别人借钱的凭证。若双方是因为买卖、租赁、承揽等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在出具凭证时要注意凭证的名称不能为借条,同时也要备注清楚其缘由,以防在后期发生纠纷时,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
来源:巫山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