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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债务人的离婚诉讼?离婚诉讼涉及身份关系和个人隐私,法律规定经当事人申请,离婚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不能成为独立的诉,只能与主诉离婚一并处理,而离婚只涉及男女双方,不存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离婚案件将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如果债权人多,债务数额很大时,会造成审理复杂化,影响婚姻关系的处理,引起矛盾激化。
因民间借贷产生的欠条形成于离婚之后,但债权人债务人主张该欠条载明的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人配偶对此不予认可的,此类纠纷应如何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应首先推定为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该观点可简称为“共同债务观点”。因为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决定其对外产生外表授权,形成表见代理权对夫妻一方所为之行为后果,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抗辩。
向处于分居状态的夫妻一方偿还借款能否视为民间借贷债务的清偿夫妻离婚时该笔借款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此类民间借贷案件易牵涉夫妻离婚后财产的分割问题,若借款人能够证明该笔借款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则印证了借款的还付事实,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分居夫妻的出借一方往往对还款毫不知情,离婚时也并未对该笔借款进行分割。
没有按借款合同数额借款是否构成违约本案无论是认定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抑或是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都不应当得到支持。
民间借贷出具的借条中有的记载为“今借”有的记载的则是 “今借到”,二者有何不同?,出借人仅持有记载“今借到”的借条这个唯一证据的,如果借款本身容易使人产生合理怀疑,譬如,对于大额款项的交付没有其他直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佐证,借款人对于借款不作任何答辩或者抗辩,双方都要求法院主持调解,或当事人对款项来源及其走向难以说明,等等,遇到诸如此类情形,人民法院通过其他手段无法查明借贷事实究竟是否发生的,应当注意经验法则的运用。
未归还本金,能否对利息单独提起诉讼在此种情况下,不可以单独就利息提起诉讼,利息是依赖于本金而产生和存在的,是本金的孳息,在本金未归还的情况下,不可以单独就利息提起诉讼。同时将本金与利息分割出来提起诉讼,对同一债权将存在重复的审理,增加诉累。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真伪不明应当如何判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原被告双方均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本案中原告已提供了借条来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已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假的,应当提供证据支持,但被告即不提供证据也不申请笔迹鉴定,可以认为被告主张的事实不成立,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000元。
当事人约定了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服务费等的承担问题,如何处理?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有明确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处理,但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扣除超出合理部分的律师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对于服务费用的承担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严格审查,许多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服务费是变相的高额利息。
非实际欠款人出具欠条可否认定为债务加入本案需对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进行区分。债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合同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原债务人不再是债的法律主体;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才有效。本案中,因原、被告均否认叶某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债务转移,故叶某的此行为不构成债务转移,被告某食品公司仍然是债的主体,其仍然负有向原告某食品开发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