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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

债权人能否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债务人的离婚诉讼?

日期:2018-03-2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44次 [字体: ] 背景色:        

债权人能否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债务人的离婚诉讼?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要求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人身份参加债务人的离婚诉讼,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诉讼涉及身份关系和个人隐私,法律规定经当事人申请,离婚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不能成为独立的诉,只能与主诉离婚一并处理,而离婚只涉及男女双方,不存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离婚案件将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如果债权人多,债务数额很大时,会造成审理复杂化,影响婚姻关系的处理,引起矛盾激化。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符合第三人的条件。债权人与离婚案件的原、被告之间都不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对原、被告拥有共同债权。债权人既不能同原告成为共同的原告,也不会同被告成为共同的被告,而是以独立实体权利人的资格出现,可以对原、被告提起诉讼,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条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是以夫妻离婚为前提条件的,且部分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如果将清偿夫妻共同债务作另案处理,一方面容易形成诉累,导致案件久拖不决,违背“两便”原则和诉讼效率,另一方面容易发生两案处理结果相互矛盾,造成诉讼程序繁杂。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债权人能否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离婚诉讼,理论上可以继续进行探讨。离婚诉讼因多涉及隐私,法律规定可以不公开审理。如债权人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离婚诉讼,不可避免要触及当事人隐私,此为离婚当事人所不愿,而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等问题与债权人保全债权无关,债权人也宁可置身事外,因此债权人作为第它人参加诉讼,既不经济也侵犯了离婚当事人的隐私权。

离婚之诉虽是复合之诉,但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请是前提和基础,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诉讼请求是从属之诉。债权人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人的身份参与到男女双方既涉及身份关系解除,又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复合诉讼中,会使离婚诉讼人为复杂化,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按照该司法解释,即使离婚判决对债务分担比例作出处理,债权人仍然有权向双方或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其债权的实现不受影响。因此,债权人不宜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债务人的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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